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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拟禁止建建筑物构筑物

作者: 中山翻译公司 发布时间:2016-08-15 22:17:20  点击率:
    中山日报7月7日讯 110千伏电力线路下,有租户擅自新建平房经营餐厅,危害供电安全。这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近日现场调研时看到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现象。为填补我市电力设施保护的地方立法空白,6月 30日,《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记者看到该草案亮点多多。

    ■着力解决四大电力保护难题

    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建仁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调研组,到我市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点开展现场调研。调研组人员看到,租户擅自在110千伏高压线行下新建平房经营餐厅,长期多人聚集生火,易发生火灾影响线路安全,经政府和供电部门多次督促仍未配合拆除。据介绍,目前我市供电线路安全运行维护过程中,还存在电力线路下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过高的林木对线路的影响等问题。

    据了解,我市在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以下四类问题:一是是外力破坏;二是高压线下种植高秆植物威胁供电安全;三是窃电;四是关于供用电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何解决这四大难题?6月30日提交审议的草案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相关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两侧300米内不得放风筝

    草案首先明确了主体责任。此前电力设施保护涉及政府、行政部门及电力企业等多方主体,职能上存在交叉,上位法未明确划分职责,草案则规定了多方主体的具体职责;其次是增强可操作性,草案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禁止性规定,使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引性。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上,还规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或者飞行、滑翔其他空中漂浮物体,对此前普遍存在的放风筝、放孔明灯的行为作出了禁止。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如存在以上几种行为,可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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